各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场内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,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,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,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,现将车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登记备案要求
1.厂内所有机动、非机动车辆(电动四轮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)必须在安全环保监察部登记备案,建立车辆档案(型号、牌照、使用部门、责任人、准驾人)等相关信息。
2.新增或报废车辆应在10日前到安全环保监察部变更档案信息。
二、登记备案时间
各部门、外委标段务必于2025年4月10日17时前将《机动车辆登记表》电子版发送至安全环保监察部贾建涛处,联系电话:5183。逾期未报者,列入月度考核。
请各部门、各标段务必高度重视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,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,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,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。
附件1:《机动车辆登记表》
附件2:《公司机动、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》
安全环保监察部
2025年4月9日
